关于2014届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2来源:学生处作者:系统管理员点击:115

亲爱的2014届毕业生:

为了您的档案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至接档单位,现就毕业生个人档案转移的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2014届应届毕业生档案集中转移总体安排

1. 8月底前,学生处依照就业办提供的档案去向信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分批集中转移档案:

1)通过机要局将档案转出;

2)由接档单位指派专人持调档介绍信来校提取。

2. 按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规定,学生档案不邮寄、不予个人携带,不受理学生个人指定的送达单位或地点。

3. 8月底前未提出转档申请的学生,次年1月份前由学生处将档案分批集中转移到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区级职业介绍所(上海生源),或政府规定的接档单位(非上海生源),如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学生处依照就业办信息集中转档

如未提出申请,由学生处统一转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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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上海市教委的最新规定,取消对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档案保留工作。

5. 如户籍发生变化,请主动将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和新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需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及时寄送给到学生处(中德A201室)。

6.暑假期间,如有用人单位需到学校进行政审,涉及档案查询请告知单位政审人员务必提前与学生处老师进行预约。

二、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转档程序

1.签订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应届毕业生,其档案转移至该协议书上指定的档案接收处。

2.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其档案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区级职业介绍所,或劳动合同上填写的接档单位;如用人单位有指定接档地点,且需在当年91日前转移档案,请与该单位确认其是否具有人事档案保管资格,并开出调档函交至学生处。

3.考入本科院校、公安专科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录取院校的调档函原件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学生处将档案转移至录取院校。

4.出国毕业生,凭出国有效证明,其档案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区级职业介绍所。

5.参加支援西部、三支一扶毕业生,凭相关证明,其档案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区级职业介绍所。

6.灵活就业、暂不就业、自主创业和待就业毕业生,毕业生本人到本系、二级学院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学生处将于当年91日后将档案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区级职业介绍所。

三、非上海生源的毕业生转档程序

1.非上海生源的应届毕业生与外省用人单位签订“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若需在当年91 日前转移档案,学生处将按协议书上指定的地点转移档案。

2.非上海生源的应届毕业生与外省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有指定接档地址的同学,请与该单位确认其是否具有人事档案保管资格,如具有资格,且档案需在当年91日前转移的,请开出调档函交至学生处。

3.12两种情况外,档案全部转移至毕业生户籍所在地政府指定的接档单位。

 

 

 

                     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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