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6来源:学生处作者:系统管理员点击:1703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统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勤工助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校勤工助学实践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勤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与学校内外部门或单位广泛接触,掌握需求信息,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二)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或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五)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学期以上的长期性、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一)设岗原则: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要积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二)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部门应事先向学校勤助中心提出申请,具体说明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申请理由等情况,经学校勤助中心批准后,列为学生勤工助学服务工作岗位。由学校勤助中心负责公开招聘,用工部门组织面试录用,签订三方协议后学生上岗工作。

第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

(一)校外用人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用人单位就用人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申请理由、结算方式及拟付劳务酬金等具体情况应予以详细说明,经审核同意后,学校勤助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在确定用人数量、岗位、酬金等相关问题后,由学校勤助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上岗工作。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进行支付。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每小时15元人民币。学校保护学生所获得的合法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校勤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部门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部门在用工前必须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安全纪律教育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学习。

第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学校规定及用工部门或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勤助中心及各用工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具体流程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具体实施流程为

(一)申请:每学期初,用人单位或部门向学校勤助中心递交本学期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要提前至少一周提出申请。

(二)发布招聘信息:根据具体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勤助中心发布招聘告示,明确报名方式等相关事宜,做到信息公开,接受开放式报名。

(三)登记: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登记。

(四)人员筛选:学校勤助中心汇总学生报名情况,推荐至用人单位或部门。面试由用人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确定录用人员后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五)签订三方协议书:学校勤助中心组织用人单位或部门以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书后,学生方可上岗工作。

(六)考评:学生勤助中心组织对参加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评,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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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9年7月1日